2009年2月23日星期一

證明與顯明【楊以仁神學】



經文:雅各書第四章
時間:2001年澳洲台基會主日講道
目錄:聞風起舞神學第08章
題目:證明與顯明【楊以仁神學】

一、從事實的真相尋找證據

這個世界是用「話語」所形成的結構。神說:「有」就有;神說:「要有世界」,世界就形成。所以,我們也用心思、用聲音、用圖像、用記號來表達內涵。從具體的物質形式進入抽象的精神形式,皆是通過「話語」來建構不同意義的體系。因此「話語」是一種真相的呈現、事實的呈現。人與人的關係,就是透過「話語」,來建立生命的認識、建立生命的經歷。

「一句話」可以使人進入天堂繼續活下去;「一句話」也可以使人落入地獄,活在永遠的痛苦當中。因此,人事物的顯明,就是透過「話語」所帶來的能力、意義,來成就一切的作為。所以「如何說話」「如何聽話」是一件很重要的事。一般人在聽別人說話的時候,很少要求對方講出「事實」與「證據」。我們大多數的人很習慣地就「先入為主」聽一些八卦消息。不經過理性分析,就把「對方的話」直接吸收。

這些話,往往使自己陷入「險境」「控告」「危機」「背叛」「出賣」「重傷」「混淆視聽」的情境裡,而這種負面的話語,反而是你四周最親密的朋友鄰舍或家人給你的信息。因為他們所說的話,你很少去思考對不對,你也很少主動去要求證據。你最直接的反應是,他們說什麼,你就聽什麼,而且與他們一個鼻孔出氣,隨著指揮棒起舞,把閒話當湯圓吃進去!你很少去追尋「事實的真相」。

由於人情包袱愈重,友誼愈深,就很難從這種關係中間跳出來,以冷靜、客觀的方法去分析、去尋求正確的證據或答案。但是在「法律」上就不一樣。法律是講求證據,有多少證據就說多少話;你不能愛怎麼說就怎麼說,因為你所說的,句句皆要在「證據」的審判下,嚴格地被挑戰,並且毫不留情地被判決對或錯。

因此,當你面對「警察」面對「法官」,你不能隨隨便便說話。因為,你所說的句句都要成為「證據」。我們在生活習慣上,很少有這種警覺。我們太容易搬弄是非,好說閒話,東家長西家短。一個好的檢察官,是以追求一切的證據判你有罪為己任;而好的辯護律師也是一樣,找盡一切的證據脫你無罪。這就是「法律」的「公義性」。

若找到「有能力」能使你脫罪的律師,就是「好」律師。或是「有能力」能使對方被定罪,也是個「好」檢察官。因此,在「好與不好」的觀念裡面,全部是用你的「口才」和「證據」來論定。這是在人類的公義系統裡,所能達到的境界;雖不完美,卻是唯一可走的途徑。

二、神的存在超越一切證明

在專權封閉的社會,關係若夠硬,就容易再犯最中被解套。在民主開放的社會,只要有錢就有能力找到使你「脫罪」的律師,或是讓對方「定罪」的律師。但是,這些也只是少部份在「關係的特權上」在「金錢的特權上」,享有特殊待遇的人而已;大部分人渴望健全的法律,是在公義性的理想與目標上,是人人平等的。所以講求「科學證據」的辦案,無論在任何領域,皆是朝向此目標前進。

我們四周的生活,無論任何關係,你不能憑空猜測,亂猜,亂想,就隨便定人的罪。「不隨便定罪」是一個有道德的人最基本的修養,也是一個基督徒應該有的德行。「有幾分證據,就說幾分話」「是什麼就是什麼,不是什麼就不是什麼」「是就說是,不是就說不是」「若再多說,就出自於那惡者撒但」。

我們在傳揚神的真理,也是一樣。你認識神多少,你就講多少;不要講一些連自己都搞不清楚的道理。我們對人的認識也一樣,你認識他多少,就講多少,若再多說,就顯露出你的人格充滿虛假詭詐,謊話連篇,不可信任。

有許多不信神的人,最喜歡跟你抬槓,舉一個典型的例子:他最常問你的是「請證明上帝存在的原因」。你不要一聽他這樣的問,就很興奮地馬上把一切有關證明上帝的證據,全部搬出來回答他,那你就陷入另一個陷阱裡面。

因為對方連什麼叫做「證據」「證明」都搞不清楚,你如何去回答對方的問題?當對方在論斷上帝,評論上帝的時候,你要先問對方:「上帝」是什麼?上帝是在人「論斷」之上,還是在「論斷」之下,上帝是可以論斷的嗎?上帝是在論斷的範圍裡面嗎?上帝是在人證明的範圍裡面嗎?上帝是可以論斷的嗎?上帝是可以證明的嗎?證據的本身有什麼資格可以證明上帝呢?證據的本身有什麼資格可以論斷上帝呢?

若論斷的主體是人,證據的主體是人,人如何憑著自己被造的有限性,去證明這位「絕對客體」創造的上帝的無限性呢?上帝若能被人證明,上帝還是上帝嗎?這些問題,都是你要讓對方思考的。若對方連「證明」這兩個字都搞不清楚,你怎能隨隨便便證明上帝存在或不存在呢?

如果你能用一些理論證明神存在,別人也可以用另一些理論證明神不存在。那麼我們如何談論上帝,解釋上帝呢?中文和合本聖經,用一個字來表達,就是「顯明」:「上帝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『顯明』在人心裡,因為上帝已經給他們『顯明』」。

三、神主動顯明自己的存在

介紹有關「神」的事,是用「顯明」,而不是用「證明」。「顯明」與「證明」有什麼不一樣?明明都是明,哪有不一樣的明?顯也是明?證也是明?無論證,無論顯,只要明就明了,怎麼還有不一樣的明呢?不管黑貓、白貓,只要會捉老鼠的貓,就是好貓不是嗎?為什麼「顯明」與「證明」是不一樣呢?哪裡不一樣?「證明」是以人為中心的思考模式;「顯明」是以神為中心的思考模式。

神的方法,不是以人的理性為中心,去證明神存在或不存在;神的方法,是以創造者為主體,是神自己來啟示,自己來介紹祂自己,這叫做「顯明」。顯明不是證明,證明不是顯明,你明白嗎?當你和你的孩子到海邊沙灘去玩,你一看到沙灘,你馬上直覺地就對你的孩子說:「剛才有人來過!」孩子說:「你怎麼知道?你又不是名偵探柯南!」你回答:「我在沙灘上看到有一個人的腳印在那裡。」

孩子又說:「你又沒看見那個人,又沒有人告訴你!你怎麼知道有人來過?」你回答說:「沒錯!我不需要人告訴我!我也不需要看見那個人,但是我知道有人來過,而且還是一個高大的男人,可能身體有缺陷,走路不平衡。」孩子再次對你說:「你怎麼知道?你又不是柯南!」

你回答說:「你看這個腳印很寬大,一般男的比例比女的大,還有你看腳印與腳印的距離較長,每一個腳印又陷入沙土那樣深,如果體重很輕,個子很小,腳印最多只陷入一公分,一步的距離不會超過一公尺,還有你注意看,他的腳印一個重一個輕,這表示腳踏的時候,重量不一樣。還有你看腳趾印,左邊五個,右邊三個,可能身體是有缺陷的,重心不平衡。」

我們從沙灘的痕跡聯想有關那留下痕跡的主體關係。那麼你用什麼「字詞」來表達,會比較適當這種分析呢?你用「證明」這個字,證明人存在,這就很不恰當!因為留下的腳印不能成為「證物」,因為沒有物體留下來在旁邊做證據。留下來的只不過是「沙的變形」。在沙變形的範圍裡面,並沒有留下任何東西、任何物體,他的鞋子不在那裡,他的鞋帶也沒有掉下,憑什麼能證明人存在過呢?

「沙的變形」不是屬物質,怎麼可以變成證明呢?「沙的變形」只不過使你產生豐富的想像力和聯想罷了,並且將這個聯想與留下痕跡的本體之間,產生相連的關係;所以你若用「證明」這個字來表達,就不對。比較恰當的用法是「顯明」;這個人用他自己的印證印記來「顯明」他自己。

四、基督信仰與佛教的差異

在大自然界當中的現象亦是一樣;大自然界當中的許多現象,你無法「證明」,你無法用「有限」去證明「無限」,你無法用有限的「人」去證明無限的神,但是神可以透過「大自然」顯明神自己,就像人可以透過「印證」「印記」顯明他自己。

大自然就是神留下來的「印證」「印記」,就像沙灘中的「腳印」顯明人自己是一樣的。我們傳揚神,是透過神告訴我們祂自己是誰,才能正確認識祂是誰,不是用空想、猜想、亂想,製造出來的神話故事或是外星人。我們與人建立關係也是一樣,你不能聽人如何說,你就相信;你要親自去問當事人,面對面與他建立關係,面對面澄清問題,而不是隨便亂猜亂想。

你要認識神,就只有通過神自己的啟示,「聖經」就是神自己顯明的唯一最明顯的印證印記,是神的腳走過的痕跡。而「教會」就是第三者的見證人。這三樣的關係;你與聖經,你與教會,你與基督三者合一的關係,就能正確認識神。我們稱它為「基督信仰的三印證」:「基督」「聖經」「教會」。

我們說佛教皈依有三寶「佛」「法」「僧」。「佛」就是真理的覺悟者釋迦摩尼,「法」就是對真理所覺悟的知識,記錄下來的佛經,「僧」就是傳揚覺悟真理的師父。一個佛教徒,是不是正信正覺的人,就是看他是否皈依三寶;相信釋迦摩尼是一位智者,親自對真理覺悟的人,是第一位對真理覺悟參透的人,這個首先的人就是佛。然後,依照所覺悟的真理與知識去遵行,相信這些經典能加持能力使自己能覺悟,並且找到一位開導他覺悟的師父。

這就是佛教所說的皈依三寶,「歸佛」「歸法」「歸僧」。然而基督的信仰,外觀的現象好像相似,也有「三寶」,但是本質上有很大的差別。佛教是以人為中心來追求真理、認識真理、覺悟真理。而基督的信仰是以神為中心來顯明真理,是真理親臨在我們中間!我們所說的「三寶」是「歸基督」「歸聖經」「歸教會」;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。

基督教信仰是以神為中心的信仰,耶穌基督並不是真理的覺悟者,而是真理的本身,本體的真相,是釋迦摩尼覺悟的對象。耶穌基督就是「真理」的本體,「真理」的顯明,嚴格來說,若釋迦摩尼是一位覺悟「真理」的人,「真理的本體」會得著他,那麼,他應該是一位「基督徒」。因為覺悟真理,就是認識基督。認識這位真理的本體,耶穌基督。

五、真理的顯明在耶穌基督

聖經與佛經是有差別,佛經是釋迦摩尼對他所覺悟的真理,寫下來的知識,而成為經典。然而,聖經是這位真理的本體者,道成文字的啟示者,是神話語的啟示者。耶穌基督是「真理」成為肉身的顯明,而聖經是「真理」成為文字的顯明,這是與佛經不同的定義與內容。

若覺悟的真理與真理本體的啟示衝突;那麼覺悟者對真理的記錄就不是絕對!而且有可能所覺悟的真理、並不完全。佛教的僧侶與教會的牧師亦是不同;外觀現象雖一樣,有宗教團體,有宗教領袖,有宗教的宣揚者、佈道者;但是基督的教會,並不是指人的團體,而是指基督的身體;是真理的代表在世上的一種顯明。

然而代理者,代表者,並不等於真理本身耶穌基督本身。因此,我們跟其他宗教不同,是在於信徒不是歸師父,不是歸牧師,不是歸教主,不是歸宗派;信徒乃是歸屬「基督的肢體」,歸屬「耶穌基督本身」「歸屬於真理本身」。因此,我們不是跟師父修行,跟那一位牧師求道,跟某個宗派建立關係;我們乃是歸這位真理的代表,「基督的教會」。因為唯獨「真理」才能救人,唯獨「真理的本體」「真理的真相」耶穌基督,這位獨一無二的上帝才能救人。

這就是基督徒的另類三寶「歸基督」「歸聖經」「歸教會」,與佛教歸三寶「歸佛」「歸法」「歸僧」不同的地方。對真理來說,人不是真理的本體,他無法用證據證明真理的完全性獨一性,因為人在真理裡面,被真理所生,被真理所造,被真理所啟示,人是無法完全證明真理存在;反而真理證明人存在。真理只有顯明給人看,透過所顯明的讓人明白,並且很清楚地明白。

當你來教會做禮拜時,你不是用「自以為是」的態度來到神面前,人不是用「論斷」的態度來到真理面前,人也不是用「批評」的態度來到真理面前,人唯一的態度就是傾聽受教,以謙卑的心,來親近神,神就必親近你,使你真知道祂。一個基督徒若無法接受親近那看得見的耶穌,無法親近看得見的聖經,無法親近看得見的教會,就無法認識那看不見的神。就像沙中的腳印,你看不見這能看見的腳印,就無法看見那看不見的人是一樣。

耶穌基督就是神的本體真相,是看得見的肉身,聖經就是神親口說的話語,是看得見的文字,而教會就是神的代表,是看得見的肢體。當神顯明祂自己,在每一天的當中與你對遇,你只有透過殷勤禱告、讀經、服事教會,你心靈的眼睛才能真知道祂,也真看見到祂。願主賜恩給願意謙卑來到神面前的人。

作者:楊以仁牧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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